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实。深圳一名男子免费送同事回家。他在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护栏,导致同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逃离现场,最终被法院判给17.5万余元赔偿金。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报道,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准备开车回家。他得知同事王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他顺道送了王某一程。
但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内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孔某因害怕而逃离事故现场。后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此外,孔某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王某因车祸造成十级伤残,造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等费用25万余元。孔先生预付了医疗费等费用87000余元。为了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和投保人以外的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内人”,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商业机动车保险保单规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的驾驶员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孔本人理解并确认,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王某与孔某是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王某免费搭乘了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因自身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孔某承担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孔某的赔偿责任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预付的87000余元后,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善意”,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友好协助,无偿邀请、允许他人乘坐其驾驶车辆的非商业行为。 “善行”是一种仁慈、助人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的体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的理念。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善意骑行”的规定,将“善意骑行”作为减轻驾驶员侵权责任的理由,明确了“善意骑行”的责任,为“善意骑行”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善意的司机可以适当减少自己的责任。依据。